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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在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和侵权共42种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具体规定。《立案标准》的公布执行,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现结合《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落实了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等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和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等正式载入宪法,表明国家更加注重对人权和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为落实宪法的上述原则,《立案标准》一方面对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等7个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具体立案情形予以进一步明确、细化,如在非法拘禁案中将《立案标准(试行)》所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修改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将「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修改为两项,即「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和「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在刑讯逼供案中将《立案标准(试行)》所规定的5项立案情形增加为8项,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具体化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将「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修改为「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并增加了「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应予立案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8个渎职犯罪案件中,对「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分别作了规定并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如在滥用职权案中将《立案标准(试行)》所规定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三种情形,分别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根据法律和立法解释的规定,增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使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进一步明确,将有力地促进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渎职罪主体的内涵和外延;2005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概念作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中国政治、人事制度实际情况,《立案标准》在附则中增加规定:「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具体范围,其意义在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哪些人员能够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三、新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及其立案标准,使《立案标准》的内容更加全面

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增加了一些应予立案的情形,为查处这些渎职侵权犯罪进一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中分别增加了造成「严重中毒」;在滥用职权案中增加了「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中增加规定了「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在徇私枉法案中增加规定了「采取伪造、隐匿、毁减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中增加了「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在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中增加了「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中增加了「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中增加了「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在刑讯逼供案中增加了「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在暴力取证案中增加了「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等等。

五、对《立案标准(试行)》中一些应予立案情形中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更有利于具体操作

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中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规定,《立案标准》将其分别明确为「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玩忽职守案中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规定,《立案标准》将其明确为「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中「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规定,《立案标准》将其具体明确为两项:「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和「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六、明确了《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与《刑法》第398条至第419条特殊渎职罪规定的适用关系,使立案查处不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的渎职行为具有了明确依据

在滥用职权案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玩忽职守案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第3款的规定,主要是解决无法按特殊渎职罪定罪而按一般渎职罪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的问题。该第3款的规定掌握了两个原则,一是只有主体要件不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而符合一般渎职罪规定时,才能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二是主体要件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但客观要件不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时,即使符合一般渎职罪的客观要件,也不能一概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七、从严规定了一些犯罪案件中应予立案情形的条件,进一步严密了法网、加大了打击力度

主要是将一些犯罪案件应予立案情形中有关「3次或者一次3人以上」、修改为「3人次以上」、这样将两次3人的情形也作为应予立案的情形,从而严密了法网,加大了打击力度。如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中的「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修改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中的「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修改为「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将非法拘禁案中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修改为「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将刑讯逼供案中的「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修改为「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将虐待被监管人案中的「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修改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等等。

八、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立案标准》涉及罪与非罪,关系重大,所规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违反立法原意,作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这也是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陈国庆 韩耀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中国法律》200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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