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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及案例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及案例

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理解析:

根据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公通字〔2017〕12号)第一条,对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根据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第96号案件为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案例释明: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重点是要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谎报事故的行为造成了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即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或者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展开事故抢救,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事故已经抢救完成,或者没有抢救时机(即危害结果不可能加重或扩大),则不构成本罪。对于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本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2015年12月14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于本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犯

《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构成本罪共犯的情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相关案例

案例1

郑某某、杨某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

2019年7月29日2时0分,L煤矿东下山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后经事故调查组、专家组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认定,L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杨某1、张某某、刘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推断为进食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后死亡。

2019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接到L煤矿调度室主任陈某事故报告后,未按程序上报事故信息,被告人郑某某自行召请贵州Z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救护中队下井施救。2019年7月29日6时许,在井下发现遇难人员后,被告人郑某某从井下打电话到调度室与地面经理林某商定瞒报事故,并要求被告人杨某某不能将发生事故的情况告诉任何人。2019年7月29日13时许,修文县人民政府接到举报信息并到L煤矿核查时,被告人杨某某和林某等人谎称煤矿没有发生事故,被告人郑某某组织工人在井下隐匿4名遇难者遗体,密闭事故区域,对核查组谎称2703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片帮,造成2人轻微伤,已送医院治疗,无人员死亡,并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带领核查人员到2703切眼掘进工作面勘查。在核查组离开后,被告人郑某某召集被告人杨某某和林某、陈某、林天波等人再次商量,决定继续隐瞒事故,安排陈某关闭监控视频,安排林某转移遇难者遗体。2019年7月30日2时许,4名遇难者遗体被运出矿井后,林某连夜组织张某、黄某等人将4名遇难者遗体转移至乌当区融汇酒店停车场,通知家属私了。2019年7月30日11时许,因气侯原因,再次将4名遇难者遗体转移至林东殡仪馆停放。后因与家属发生争执,家属报警。

2019年7月31日,L煤矿与4名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死者冯某某家属141万元、张某某家属110万元、杨某某家属110万元、刘某某家属1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L煤矿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L煤矿矿长,在发生事故后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谎称没有死亡事故发生,并密闭事故现场,隐匿、转移遇难者尸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案情、情节、社会危害以及被告人、被告单位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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