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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安全事故,是招待费 环境污染、水灾、矿难、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等各种安全事故。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等。

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情形,对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可能处于过失

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客观方面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不报或者谎报的行为。“不报”,是指行为人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谎报”,是指行为人虽然将发生了安全事故这件事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作了报告,但对事故的真实情况如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原因等作了虚假的描述或隐瞒情况,作避重就轻的描述。

2.行为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导致贻误事故抢救,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贻误抢救事故”,包括贻误对受伤人员的救治,也包括贻误对财产的抢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就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的;在事故拯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唢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数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刑法第134条至139条之1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134条至第139条之1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刑法第139条之1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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