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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北京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详细介绍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概念,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要件,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释义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且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包括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分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般表现为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如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理由威胁)强令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强令”不一定表现为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行为方式,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本条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仍冒险组织作业”是指明知具有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仍然组织冒险作业,如已发现事故苗头却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意见,导致事故发生的,或者通过恶劣手段掩盖安全生产隐患,蒙骗工人作业,在出现险情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作业或者指挥工人生产、作业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冒险作业的组织者、指挥者,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对一般的从事、参与冒险作业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就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章、冒险则是明知的。“明知”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没有积极追求,但存在鲁莽、轻率的心态。

二、法律责任及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五条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六条的规定:

对于本罪的量刑标准,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上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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