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及典型案例解析
法治阳光下,罪刑相适应原则亟待专业辩护来守护
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中的常见罪名,其量刑标准尤其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罚轻重。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准确把握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和相关裁判规则,对有效开展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梳理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结合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要点,为律师同行提供参考。
一、受贿罪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数额标准 | 金额范围 | 量刑幅度 | 附加刑 |
数额较大 |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 |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以上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需要注意的是,数额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即使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加重处罚。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主要包括:
1.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多次索贿;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其他严重情节。
2.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
二、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案件分析
案例一:北京市原副市长高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24年间,高某利用担任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丰台区副区长,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顺义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有关个人在入职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86万余元。
裁判结果:2025年9月10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辩护亮点:
法院考虑到高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已挽回。这些情节最终使其获得了从轻处罚。
案例二:毕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3年至2023年,原遵义医学院党委委员、附属医院党委书记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疗设备及药品采购、工程项目承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8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裁判结果:2025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辩护亮点:
毕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三、律师辩护要点探讨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辩护工作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数额辩护:仔细核对受贿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非法所得与合法收入混同的情况。特别注意未实际取得的财物是否被不当计入受贿总额(如案例二中部分未实际取得的财物)。
3.情节辩护:即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辩护仍然重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
3.退赃退赔:积极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几乎所有案例中都对此予以考虑(如案例一和案例二)。应尽早引导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争取好的认罪态度。
4.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特别是言词证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物证、书证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财产刑辩护:对于罚金刑的数额提出合理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财产权益。
四、结语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虽然量刑沉重,但专业精细化辩护仍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作为辩护律师,既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也要善于发现和挖掘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通过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的价值,正是在于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每一个当事人找到光明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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