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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6-02-25 15:05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图1)

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

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

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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