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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鉴协《关于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业务的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关于印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亲子鉴定业务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11月5日 京司鉴协发[2020]2号)

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业务的意见》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业务的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业务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保障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针对外省市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出现的“司法黄牛”案件,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亲子鉴定”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司法黄牛”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集中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鉴定业协会就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开展法医物证鉴定中亲子鉴定业务。各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加强对机构鉴定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严格亲子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严格鉴定材料的提取、保管和使用,严格把握鉴定文书的出具。

二、严格亲子鉴定业务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住所地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由不少于二名本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外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现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在提取鉴定材料时,提取人应当再次审核确认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接待、审核、登记、提取和流转鉴定材料的过程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样表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利用本机构自有的仪器设备实施鉴定活动。

三、严格核实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在收到鉴定委托后,接案人应当审查证明被鉴定人身份信息的相关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说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被鉴定人对其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证件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如发现被鉴定人本人与身份证上照片差异较大时,应当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并将讨论记录存档备查。建议司法鉴定机构配备高清摄像头、数码相机及彩色打印设备,应对接待、登记、鉴定材料提取过程进行录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被鉴定人现场拍照,拍照背景应当有鉴定机构的标识,照片注明时间、地点、委托事项,现场釆集的被鉴定人照片应当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附件附在正文后。

四、严禁司法鉴定机构违规设立受理点、釆血点、接案点等。

五、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当事人邮寄、快递、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六、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各司法鉴定机构除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须向上级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报告外,还应对涉及敏感社会事件、有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鉴定事项进行报告。

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内部工作流程,规范内部工作制度,严审各个工作环节,与本意见进行逐项比照自查,对可能发生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如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违法违规事项或线索,协会将坚决依法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同时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对2018年-2020年9月的亲子鉴定业务进行梳理,对其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进行排查、逐一核对,向委托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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