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还是“事后受贿”?用“时间差”切割犯罪故意的辩护艺术
导读: 当长期“感情投资”与事后请托事项交织,公诉机关极易构建“概括受贿故意”。突破此指控的关键,往往不在于否定事实,而在于重构事实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利用时间差,进行精准的故意切割。
一、案例:
某领导干部Z某,被控在多年间收受商人L某财物共计数百万元,并在其离职后为L某公司谋取利益。指控将多年收受与事后请托捆绑,认定为具有持续性的受贿犯罪。

二、辩护策略:
本案核心在于将“感情投资”期间与“事后请托”进行法律定性上的剥离。
1、质证意见: 重点质证证明“谋利事项”发生时间的书证,并详细询问证人,锁定请托具体时点。强调此前长达数年的财物往来,无任何具体请托事项对应,属于单向赠与。
2、核心辩点: 提出“双阶段分析法”。第一阶段(收受财物时):L某无具体、确定的请托事项,Z某也无承诺,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属于社会层面的“感情投资”。第二阶段(事后请托时):此时双方财物往来已结束,Z某基于新的意思表示提供帮助,但双方并无就此事“事先约定”事后收受财物的证据。两阶段被不具备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差”所割裂,不应评价为一个连续的受贿行为。
三、法律和法律依据: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承诺可以是明示或默示,但默示的承诺必须与具体的请托事项相结合。在没有具体请托的长期收受财物中,无法推定存在针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犯罪故意。辩护旨在打破“收钱”与“办事”之间被公诉机关模糊化处理的时间关联。
四、总结:
对于高端人士,其社会关系与财物往来往往复杂多元。有效的辩护,需借助细致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定性,将混杂的社会行为剥离出刑事犯罪的单一评价,从而为当事人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这不仅是技术,更是对被不当扩张的刑法介入的审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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