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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受贿罪中最常见的24个问题

律师解析受贿罪中最常见的24个问题

受贿罪《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以下是关于受贿罪在认定方面最常见的24个问题解析,供学习交流。

1.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两种:一是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二是索贿。

索贿不需谋取利益,且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2.什么是利用职务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3.什么是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4.什么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主要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性贿赂目前未被我国刑法所承认。

5.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必须为非法利益?

只需谋取利益即可,合法与否在所不问。

区别于行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6.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一定要实现?

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故不一定非要实现。

7.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三是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3万元为人情往来与受贿罪的数额界限)

8.请托事项前后的人情往来数额是否计入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9.是不是只有达到三万元以上才能构成受贿罪?

刑九出台后,两高司法解释采用了数额+情节的罪刑标准。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时,如具有法定八种情形之一,则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可按受贿罪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八种情形: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10.什么是主动退还、被动退还和及时退还、上交?

主动退还:

指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

此情形构成受贿罪既遂,后面的退还行为应当视为犯罪后的退赃,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但不能改变已然犯罪的性质。

被动退还:

(1)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受贿故意,后因自身或者与社会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才被动退还或者上交。

(2)因请托人索要财物而不得已退还。

行为人退还的时间距离接受财物的时间相对较长,距离被正式查处的时间相对较短,行贿人对犯罪并没有真实悔意,一般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

及时退还:

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本人意愿,往往受到当时的时空条件限制,不得已接收或者误收,只要在客观障碍条件消除后退还都算及时。

11.什么情况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以收受贿赂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在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收到财物即为既遂,反之亦然。

12.受贿财物后用于公务时是否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按照刑法理论,这种行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处置赃物的后续行为,不影响定罪量刑。

13.什么是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支付少量现金,是交易型受贿。

数额认定: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金额来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应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金额来计算。

14.什么是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是干股分红型受贿。

数额认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15.什么是合作投资型受贿?

国家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是合作投资型受贿。

数额认定: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16.什么是委托理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数额认定:前一情形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的受贿数额则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17.什么是赌博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8.什么是挂名领薪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9.什么是特定关系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是特定关系型受贿。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这一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20.特定关系人受贿时的犯罪如何认定?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已被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吸收,不再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或索取贿赂时,其不具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而特定关系人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1.什么是权属未变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22.什么是借贷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或借用的名义,从请托人那里获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借贷型受贿。

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一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二是否实际使用;三借用时间的长短;四有无归还的条件;五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六有无归还能力;七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八出借方是否要求借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23.什么是事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是事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的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24.什么是雅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名贵字画、珍稀古玩、中外艺术品、古董等物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雅贿,亦称文贿。

数额认定:以贿赂双方给付与收受收藏品的时间作为收藏品价格鉴定的基准时间,根据双方主客观认识内容,参考鉴定价格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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