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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的立功与退赃退赔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件的立功与退赃退赔的认定

1. 行贿人检举受贿人是否认定立功

1)不认定立功的一般情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因是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和适用》的解读,行贿与受贿属于对合犯,行贿人交代行贿事实必然要交代受贿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虽会使相关受贿案件得以侦破,但这种破案并非基于行贿人的检举揭发,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范畴,依法不能认定立功。

2)认定立功的特殊情形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换言之,被索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受贿行为能够单独成立,行贿人与受贿人不成立对合犯,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2. 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立功的定义与法律效果

1)重大立功的定义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中重大立功是指: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其中,重大犯罪一般是指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重大案件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查证属实一般是指有关案件已被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侦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判断。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是指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情形。

2)法律效果

根据《刑法》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关于退赃、退赔的认定与法律效果

1. 职务犯罪中积极退赃的认定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是指(1)全额退赃的;(2)退赃能力不足,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3)犯罪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的。

2. 退赃、退赔的法律效果

一是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二是量刑效果。《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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