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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与监察委的强制措施问题常识

职务犯罪与监察委的强制措施问题常识

一、监察委的强制留置措施

1. 监察委强制措施种类

根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监察委的强制措施只有留置一种强制措施,并不存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这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2. 留置的审批与期限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3. 留置的适用条件

2、可以留置的情形

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不得留置的情形

依据《监察法条例》第九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二、监察委的技术侦查与通缉

1.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借助现代技术方法和设备,秘密对侦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追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2.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是什么

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3.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执行。

其中,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指一是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被调查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是案件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4. 技术侦查的期限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5. 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缉与限制出境

《监察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监察委可以在所属行政区域内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如果涉及跨行政区域通缉,需要上级有权决定的监察委来作出决定。同时,经过省级以上监察委批准的,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三、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程序衔接

1. 被调查事实构成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

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2. 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四、职务犯罪案件在哪个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但《监察法》中没有规定被留置人及其家属在留置期间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因此留置期间律师作为辩护人及会见被留置人尚无法律依据。只能等到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以后,律师才能作为辩护人进行会见。

因此在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开展的工作是接受家属的委托,梳理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为案件后续的辩护工作提前做好准备。职务犯罪与监察委的强制措施问题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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