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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致29人遇难,北京长峰医院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刑拘

已致29人遇难,北京长峰医院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刑拘

 4月19日中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相关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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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已致29人遇难

  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李宗荣通报:截至今日9时,经转院救治无效,火灾已致29人遇难,其中,26人为住院患者、1人为护士、1人为护工、1人为患者家属。

初步调查结果公布:医院内部施工作业火花引发

  北京市消防总队副总队长赵洋通报: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事故具体原因和损失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王某玲等12人被刑拘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孙海涛通报:经查,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王某玲(女,44岁)、副院长汪某(女,37岁)、总务科主任王某阳(男,50岁),施工公司负责人王某峰(男,47岁)、现场施工人员程某君(男,33岁)等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王昊男

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已致29人遇难,北京长峰医院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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