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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关于单位财物中的公共财物认定问题

北京贪污罪辩护律师咨询_贪污罪关于单位财物中的“公共财物”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单位财物中包含个人“合法报酬”和“属于单位的收入”两大部分,前者属于刑法第92条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后者属于刑法第91条规定的“公共财物”。   

要正确认定单位财物中的“公共财物”性质,关键是要搞清楚其财产的所有权性质。   

1、在不同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中,国有、集体、私营财产并存,当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时,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如果属于其他法定主体时,则要求其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否则不构成贪污罪;   

2、在经济承包活动中,行为人所侵犯的财产如果是应交纳的利润或者是

3、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的三资企业中,除了考察中方企业的性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外,还要搞清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性质,对在协议规定之外向企业投入的生产资料和资金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按规定应得的报酬和奖金都属于私有财产;   

4、在科技人员的技术活动中,不论是职务技术活动或是业余兼职,领取按政策规定、或上级领导批准、或协议规定比例内的合法应得报酬,不为侵占“公共财物”;而非法占有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或本应交单位的收入、或侵占属于单位的收入部分的财产,即侵犯了“公共财物”;   

5、在公务或经销活动中收受按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的礼品或回扣等(公共礼品)属“公共财物”;   

6、在有奖销售等活动中,如果中奖奖券的投资属于“公共财物”,则其奖品、奖金为“公共财物”;如果是私有财产投资后的中奖、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奖券,不为“公共财物”。  

一般认为,下列财物属于“公共财物”: 

1、属于国有、集体单位投入或拥有的生产资料与资金; 

2、应当上缴单位的收入和利润部分; 

3、应上缴国家的税金和按规定应交纳的基金; 

4、按规定属于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 

5、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按规定应当交公的礼品。 

下列财物不属于“公共财物”: 

1、个人投入的生产资料或资金; 

2、个人的合法报酬、应得利润和承包中的超利分成部分。在不同的活动中合法报酬和“公共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正确分清了上述“公共财物”的性质后,再结合贪污罪的其他要件进行考察,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对于领取正当合法的报酬、利润或获得正当合法的收入,不论是违反财经制度的擅自提取,或是由于数额太大,不敢明取、或是由于领多了,担心别的职工有意见等客观原因,从而采取了伪造单据、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自己应得的合法财物,这些行为都因为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都不存在构成贪污罪的问题。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整理的贪污罪关于单位财物中的公共财物认定问题相关常识,如有疑问或律师咨询,请联系和关注我们的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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