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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

2、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

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转委托”情形。即:一些组织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后再转委托给其他机构代行职权,对于接受再委托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使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由于对其直接委托的主体不适格,仍不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国家机关中,无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人员

注意:以上1-3: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理解「张明楷《刑法学》」: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取决于其固定身份,而是取决于从事活动的内容及其根据。例如,

属于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 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

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

1、委派主体: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2)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即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不能认定是适格的委派主体。 );   

2、委派对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两个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1、主体条件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包括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比村民委员会更低一级的村民组织,但村的大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最终都要通过村民小组组长来组织和实施。因此,对于村民小组长,也应当认定为村基层组织人员。   

 2、公务条件协助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又称国家事务,往往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实施,费用也主要源于村集体组织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等(区别于单纯的自治事务又称集体事务,如修桥筑路、兴修水利、集资办厂等公益事业,这些事务在实践中往往以村集体组织名义实施,费用主要源于村集体的自有财产或自筹资金等)

具体公务类型: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其他条件:构成贪污罪,还需要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挪用公款罪,还需要条件,挪用的系公款;

三、贪污罪的法律拟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注意:

仅限于贪污罪,该条款为法律拟制条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上述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5号《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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