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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律师解读

对于债权人的对于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查阅权,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皆无明确规定。此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单个债权人即有查阅权,并且若管理人不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另外,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查阅的债权人并不禁止查阅,但需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而对于国家秘密,此条仅概括性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实践中的操作性还待进一步检验。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律师解读

在实践中,为节省债权人成本,大部分管理人会通过微信、书面或者网络投票等非现场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此条对非现场表决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根据第二条,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会涉及到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的问题,即会导致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对于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人数及债权额的规定。该条如何适用,还待实践中进一步确认。

2、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1、律师解读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决议可以撤销,而对何种情形是“违反法律规定”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本解释该条款对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作出了一个明确的解释。

2、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裁定尚未作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1、律师解读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可以包括到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但对于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概况。此条也旨在杜绝债权人委员会不当利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出现。

2、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1、律师解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组成方式(《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管理人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范围(《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但对于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议事机制、被监督机制等等皆无明文规定,此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该空白。

但对于债权人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该如何救济并未规定,律师认为应参照对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1、律师解读

第一,对于管理人处分或变价财产的方案。对于处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才能够处分,这本身即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

第二,对于管理人实际如何处分或变价财产。此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别对于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监督管理人行使财产处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若管理人要处置重大财产,前提是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之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形下,则需要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接受其监督,若不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形下,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报告,接受其监督。

2、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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