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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赣高法[2014]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5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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