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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为主线,着眼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立足精准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全文共分为15条具体意见,包括转变司法理念、严格落实司法政策、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活动、增强民营企业诚信践诺意识、促进民营企业规范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健全民营企业市场救济和退出机制、助力营造良好政务环境、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畅通民营企业诉讼通道、健全诉讼配套工作机制、拓展审判服务职能、强化司法宣传、改进司法作风等各方面内容,涵盖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各个司法活动运行流程,涉及刑事部类、合同类、金融类、知识产权类、破产类、劳动争议类、行政争议类以及执行类等各种矛盾纠纷。

一是牢固树立“三个保护”理念,严格落实“五个区分”司法政策。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精准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是着眼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强化涉民营企业纠纷民商事难点热点问题司法应对。《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回应了规范违约失信、制裁虚假诉讼、金融风险司法应对、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健全市场救济与退出机制、破解执行难等民营企业普遍关注和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审判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制定了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司法应对保障举措。如,着眼合同违约高发问题,要求一方面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另一方面要求合理划分合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并严厉制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面对持续高发的民间借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求严格依法规制违法高利贷行为,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另一方面,要求依法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强化金融风险司法应对。再如,高度重视执行工作,要求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行为,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努力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是高度关注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实施意见》专列11―15条分别从“畅通民营企业诉讼通道”“健全诉讼配套工作机制”“拓展审判服务职能”“强化司法宣传”“改进司法作风”角度,做出具体细化部署。着眼减轻民营企业诉累,创新性提出了“建立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台帐式管理模式,全流程跟踪服务”;着眼提升司法服务效能,就健全诉讼配套工作机制作出部署,要求推进“一化两中心”和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信息化建设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诉讼服务便利化水平;着眼拓展审判服务职能,结合全市开展的“万人进万企”活动,扎实开展“百名法官进百企”活动;着眼强化司法宣传,强调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健全完善典型案例发布机制,营造沈阳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创业、投资、经商氛围;着眼改进司法作风,要求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介入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选择性执法、消极执法等行为,努力让民营企业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高度关注政企纠纷案件,在第8条专设了“助力营造良好政务环境”一条,重点针对招商引资、政策调整和“新官不理旧账”等相关案件提出对策,强调要妥善处理因领导更替、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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