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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7年06月19日07:25 东方法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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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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