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15年12月21日13:23 检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呈字〔2014〕46号《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戒毒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戒毒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戒毒人员伤残、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15日

声明:规范性文件来自国家机关已公开发布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作任何保证,使用前应核对原本。

标签:戒毒 司法解释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25045.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