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法规

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6年07月20日13:56 人民法院报
   

  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4年11月27日

声明:规范性文件来自国家机关已公开发布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作任何保证,使用前应核对原本。

标签:司法解释 答复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25034.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