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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18年04月04日17:3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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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 立法解释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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