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8年11月09日10:50 浙江检察网
浙高法〔2017〕2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授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执行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标准分别确定为20万元、10万元;执行第六条的标准分别确定为70万元、35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第97、98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20日
声明:规范性文件来自国家机关已公开发布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作任何保证,使用前应核对原本。
标签:采矿 浙江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249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