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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办或主管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规范广告发布行为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二、严格广告发布的审查制度,对于所发布的广告是否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及广告的内容是否与经审批的内容一致等要认真进行核对。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对于发布违法广告的原因一定要认真查清,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开展一次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主管或主办媒体的监测,对在监测中发现违法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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