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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公安行政管理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依据

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公安行政管理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依据

一、军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百五十条和《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二、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三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对于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和处理规定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政保〔2009〕1号)。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体制改革以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已经脱离武警序列,这部分规定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军队和地方互涉公安行政管理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依据

(一)对悬挂盗窃、伪造军车号牌的假冒军车的处理

根据《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规定,对正常行驶的军车,坚持军车军查原则,由军队警备和军车监理部门负责检查。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悬挂盗窃、伪造军车号牌的假冒军车,要依法查扣,及时通报军队有关部门;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军队处理;属非军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政保〔2008〕7号)第五条规定,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吊销、注销军队核发驾照以及对现役军人事实行政拘留或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三)军人违反治安管理问题

根据《公安部关于要正确处理军人违反治安管理问题的通报》(86公厅字67号)规定,当发现军人在社会上违反治安管理时,公安干警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并查明事实,同时向领导报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时通知或移交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同时,根据《军队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办法》明确,审计发现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等违法类线索,移送军事检察机关;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军人违反职责等违法类线索,移送军队保卫部门;没有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符合相关党纪军纪处分标准的涉嫌违纪类线索,移送军队纪检监察部门。不得以责令书面检查、审计通报批评、审计罚款等代替移送。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令﹝2018﹞59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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