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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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