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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2014】33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发布实施,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4)184号批复,现对我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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