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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新疆高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刑事法典  5月1日

关于印发《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新高法[2011]1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兵团各农业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处,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1日下发的新高法[1999]31号文件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日

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为了统一我区审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诈骗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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