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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高法[2013]14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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