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法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3]47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14329.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