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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5]74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的规定,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做出规定: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 日起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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