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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刑事处罚后的退休或养老问题

公职人员刑事处罚后的退休或养老问题

1.会取消或减低退休待遇

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退休手续停办。

针对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决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同时,通常也决定取消退休待遇。

如果是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也会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取消或降低)其享受的待遇。

如果是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工作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也会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取消或降低)其享受的待遇。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退休待遇不同于养老保险

关于何为退休待遇,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据了解,退休待遇通常与领导干部的职级相对应,涉及医保报销额度、医疗保健,以及车辆使用,住房福利等。

3.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公职人员受刑事处罚后、被开除公职的,一般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但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刑满释放的公职人员而言,在刑满释放后办理养老保险时,能否将服刑前的工龄与刑满后的养老保险予以衔接,或者是原被认定犯罪之前的正常履职时间能否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尚未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各地人社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呈逐步认同趋势。

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因为犯罪被判刑,只要其犯罪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后仍继续有效,事业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只要符合相应缴费年限(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

参考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养老[2011]24号)第六条:曾经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受处分前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以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受处分前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将其受处分前的全部个人缴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参考案例:(2019)豫16行终165号判决认定:公务员犯罪刑满释放后,能否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不能成为法律的空白。参照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3家部委下发司发(2015)8号文《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精神,原告应纳入社会保障。关于原告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财政供给人员在处分前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不是因个人因素,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不缴费的原因所导致。最终认定:原告及原用人单位收到本判决后可以直接向西华县企业养老中心申请对所欠费用的补交及保险费的续交,而无须等待上诉人的答复,变相确认了公务员刑满释放后原公职期间可以视同缴费,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应当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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