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5-04-10 00:52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4年7月9日 法研[2004]1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图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4年7月9日  法研[2004]10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916号《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事》收悉。经研究,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首页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返回顶部

京ICP备10040864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