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时间:2025-04-08 09:47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法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图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04.30 

【实施日期】2000.04.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首页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返回顶部

京ICP备10040864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