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贿罪一般不被追究责任判刑
行贿罪并非一般不判,而是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被定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法律依据及情形如下: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若行贿人系因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要财物而被迫给予,且未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例如,企业主被官员威胁“不送钱就不审批项目”,但最终通过正常程序获得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2.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符合特定条件
《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分三种情形宽大处理:
犯罪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或为收集关键证据、追逃追赃提供重要帮助。
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注意:“被追诉前”指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若在立案后交代,仅能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但无法免除刑事责任。
3.未达到立案标准或证据不足
未达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行贿罪立案标准一般为3万元以上(特殊情形如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可降至1万元),若行贿金额未达标准,不构成犯罪。
证据链不完整:若司法机关无法证明行贿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或客观上存在行贿行为,可能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例如,仅有受贿人口供而无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
4.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危害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若行贿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小额人情往来、未实际交付财物等),可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为感谢正常履职赠送价值较低的礼品,不构成行贿罪。
需注意,以上情形并非绝对豁免,实践中需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程序认定。近年来“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反腐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等情形通常会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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