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核心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控辩攻防的焦点集中于对“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这并非简单的沉默,而是一个有严格标准的法律认定过程,主要从三个层面考量:
一、 当事人负有“积极说明”的法定义务
当检察机关查明财产差额巨大后,举证责任立即转移至当事人。当事人不能保持沉默或含糊其辞(如“记不清了”),必须主动、具体地说明来源。拒绝说明即可能被直接认定。
二、 “有效说明”必须符合三大标准
当事人仅仅“开口说”还不够,其说明必须经得起司法审查:
1.具体性:说明需包含具体时间、人物、事件和流程。例如,不能只说“做生意赚的”,而需说明何时、何地、与何人、做何生意、盈亏情况。
2.合理性:说明内容需符合常理和经验法则。一个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致富故事不会被采信。
3.可查证性:必须提供可供核实的线索或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或证人信息。无法提供线索或线索虚假,说明即无效。
三、 司法审查的最终认定
司法机关会对说明进行核实,结果分为四种情况:
1.查证属实:财产认定为合法,予以剔除。
2.无法查证:这是辩护关键。若当事人说明具体但检察机关无法核实,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认定为“不能说明”。
3.查证虚假:说明被证伪,这不仅无效,反而会成为认定其故意“不能说明”的强证据。
4.前后矛盾:多次说明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所有说明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可信。
辩护核心提示:
律师应确保当事人的说明权得到保障,协助其构建具体、可查的说明,并重点审查检察机关的核实工作是否到位。对于“无法查证”的情形,应坚决主张不利后果由控方承担,此为辩护制胜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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