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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受贿罪辩护核心要点之「主体身份辩护」

时间:2025-09-13 22:16阅读:
律师分享:受贿罪辩护核心要点之「主体身份辩护」作为一名专业从事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我深知在受贿罪案件中,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往往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就在于对犯罪

律师分享:受贿罪辩护核心要点之「主体身份辩护」

作为一名专业从事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我深知在受贿罪案件中,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往往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的精准审查与有力辩护。 许多案件的走向,在身份性质被厘清的那一刻,便已决定。

刑法中受贿罪并非一个单一的罪名,而是一个围绕“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核心概念构建的罪名体系。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根本性问题,进而对量刑产生天壤之别。

现将主体身份辩护的四大核心要点分享如下,供同行切磋及公众参考:

要点一:严格界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最典型的受贿罪主体。辩护关键在于剥离“公务”与“劳务”的界限

辩护视角:当事人虽在国家机关工作,但其岗位职责是纯粹的技术性、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如驾驶员、炊事员、保洁员、普通运维人员),并未代表国家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共职权,则其不具备受贿罪所要求的“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此时,应坚决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要点二:精准辨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主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高发区。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身份混同情况常见。

辩护视角

1.有公司、企业”的界定:必须是由国家全部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对于参股而非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的工作人员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派”的实质审查: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委派”的程序合法性、实质性和连续性。缺乏正式的委派文件、实质上的任命程序,或委派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均可作为否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有力理由。

律师分享:受贿罪辩护核心要点之「主体身份辩护」(图1)

要点三:审慎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兜底条款,也是辩护空间最大的条款。核心在于“依照法律”和“从事公务”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辩护视角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救灾款物管理、国有土地经营、计划生育管理等)时,才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其利用的是村集体内部事务的管理职权收受财物,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而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不构成犯罪。

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等:其履职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需要结合其具体职权和行为性质进行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要点四:洞悉“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化

职权影响的“期权化”是新型受贿的特点,但主体身份的时点至关重要。

辩护视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特定要件。如果收受财物与在职时的职务行为没有事先约定,则其离职后的收财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准确切割“在职”与“离职”两个时间点,是此类辩护的成功关键。

结语与建议:

主体身份辩护是技术性极强、法律功底要求极高的辩护策略。它要求律师不仅精通刑法,还要熟悉国家机构设置、公务员人事制度、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乃至村民自治组织法等诸多领域。

在接手任何一桩涉嫌受贿罪的案件时,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像侦探一样审视当事人的身份: 他的编制在哪里?劳动合同与谁签订?岗位职责是什么?权力来源何处?职权行使是否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属性?

很多时候,成功否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意味着重罪指控的基石被瓦解,案件可能由重转轻,甚至迎来根本性的转机。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相关问题的困扰,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对主体身份这一核心要件的深入挖掘,构建最坚实的辩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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