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解析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核心要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准确理解这一要件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企业合规经营和刑事辩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内涵
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或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各种利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甚至非法利益。利益的形态不仅限于物质性财富,也包含诸如职务晋升、商业机会、资质许可、减轻处罚等非物质性利益。这意味着,即便为他人谋取的是其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财物,同样可能构成此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该要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实际谋取利益型,即行为人利用职权实际为请托人办理了请托事项;二是承诺谋取利益型,只要行为人明确作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便尚未实际行动,也已满足该要件;三是明知有请托事项型,根据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精神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中也常被参照适用。

三、要件认定的关键与争议焦点
在司法认定中,核心在于审查行为人收受财物与其职务便利之间是否形成对价关系。争议常集中在“感情投资”情形中,即行为人长期、多次收受财物,但请托事项不明。当前主流观点认为,若双方具有职务上的关联性,且收受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即使无具体请托,也可推定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概括故意。辩护中常围绕是否存在真实、具体的请托事项,行为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的职务便利或实际影响力,以及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对价关系等角度展开。
四、对企业与员工的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反腐败制度,明确禁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好处。重点加强对采购、销售、招投标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警示教育,明确即使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收受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员工应明确认识到,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事并收受财物,无论利益正当与否,都可能触碰刑法红线。
五、辩护实务要点探析
在辩护中,若涉案金额不大且无具体请托事项,可主张属于礼节性馈赠或人情往来,缺乏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未实际实施谋利行为,且作出承诺的证据单薄的案件,可重点攻击“承诺”要件的证明不足。此外,还可从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行为人职权范围、其职务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挑战“利用职务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联性。
综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已从单一的实际谋利扩展到包含承诺、预期等形态,体现出刑法对腐败行为打击的提前化和扩大化趋势。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提高合规意识,明晰法律边界,防范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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