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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时间:2025-09-09 09:24阅读: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中为惩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人员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设立的罪名。以下结合相关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中为惩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人员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设立的罪名。以下结合相关案例及裁判要旨进行说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特定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列举了六类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交易、向无清偿能力者提供资产或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或承担债务等以及一项兜底条款。

二、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1.秦某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长违规借款、担保案)

案情简介:秦某作为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长,为帮助其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能源集团公司解决经营困难,未经公司必要决策程序(股东会、董事会审批),伪造签名,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4000万元)和过桥借款合同(2000万元),资金最终流入关联公司使用。导致上市公司涉诉,账户被查封,正常经营受阻。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秦某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虚假借贷,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其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本案揭示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管缺失,“一言堂”可能带来的危害。

2.夏某某案(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借款、担保自用案)

案情简介:夏某某作为上市公司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资金需求,未经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以甲公司名义借款供其个人或实控公司使用,或以甲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及实控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未能偿还,导致甲公司被追究还款或担保责任,造成损失逾3亿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夏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身份符合本罪主体要求。其行为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责令其向甲公司退赔损失。

3.浙江陈某荣案(实控人指使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信披违规案)

案情简介:陈某荣作为集团实控人,指使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高管,通过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两家公司巨额资金(分别为23亿余元和1.7亿余元),并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11亿余元,且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裁判要旨:陈某荣等人的行为同时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法院最终对陈某荣等人数罪并罚。此案体现了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伴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惩处的特点。

4.于某某案(违规担保但损失化解出罪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图1)

案情简介:某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了多笔担保(金额巨大),且未依法披露。但至案发时,相关债务均已由担保权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全部清偿,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已解除,未造成实际损失。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于某某虽违规担保且未披露,其行为已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以“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构成要件。鉴于其违规担保的风险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全部化解,未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5.高某被诉背信案(购房交易中兜底条款的审慎适用案)

案情简介:高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操纵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支付大额款项,后部分资金转回公司用于平账,被指控故意违约致使公司损失定金,涉嫌“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上市公司有真实购房意愿,并非单纯为走账,且购房有投资增值考量;其次,交易价格未明显不公;再次,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故意制造违约;最后,公司后续协商解决了定金问题,实际未遭受全部损失。法院强调,兜底条款的适用需坚持同类解释规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行为在性质、程度、后果上与明文列举的行为具有相当性。高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要求,故指控罪名不成立。

三、裁判要旨归纳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归纳出以下裁判要旨: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本罪主体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2.“违背忠实义务”的实质: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不公允的利益输送行为,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3.“重大损失”的认定实际经济损失的发生是定罪的关键。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例如立案时损失150万元以上)。若行为最终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如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罪如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4.兜底条款的适用:“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作为兜底条款,适用必须谨慎。需与前列明文规定的行为在危害性质、程度和后果上具有同质性和相当性,并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原则,避免结果归罪。

5.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实践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其他犯罪交织发生,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定是否数罪并罚。

6.刑事责任与追缴、退赔:除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外,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上市公司经济损失也是常见的裁判内容,旨在恢复被侵害的法治秩序。

四、总结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违背忠实义务”和“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在裁判中会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对兜底条款的适用保持审慎态度。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而言,恪守忠实义务,完善内部治理和决策机制,严格防范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风险,是避免触犯该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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