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如何界定“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
在职务犯罪中,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是指被审查调查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财物。具体界定如下:
1.直接取得的财物
 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如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贿赂款等,是通过违纪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财产性利益。
2.间接取得的财物
 主要指赃款赃物产生的收益,包括: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依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物)和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的租金、投资的股息等)。无论是在查封、扣押、冻结前还是后产生的孳息,均应作为违纪违法所得追缴。
“射幸”活动收益:如用违纪违法所得购买彩票中奖获得的收益等。

3.混同财产的处理
 若违纪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需查清对应份额及收益。例如,用违纪违法资金与其他合法资金共同投资,对违纪违法资金对应的收益部分应予以追缴。
4.区分违纪所得与犯罪所得
违纪所得:指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违纪行为所获利益,如收受小额礼品但未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犯罪所得:指通过刑事犯罪行为(如受贿、贪污等)获取的财物,需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处置,确保违纪违法所得得到依法追缴,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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