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隐瞒境外存款罪律师,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和管辖立案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所以,即使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义务,均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立案标准
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隐瞒境外存款罪管辖
自2018年3月起,隐瞒境外存款罪由原来的检察院反贪局管辖,现在有各级检察委员会立案管辖。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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