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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追诉标准

时间:2025-04-20 21:19阅读: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当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本罪在犯罪主体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追诉标准(图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当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本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当单位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授权个人给予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时,所代表的单位即成为本案犯罪的主体。

(2)本罪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行为条件,首先其主观上需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在行贿犯罪中,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或者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原则,给与相关人员财务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其次,为了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该财物不仅包含直接给与金钱、物品,还包括间接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他商业利益等。

【重点法条索引】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形式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观点】

1、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定罪处罚。但对于确已明显构成行贿共犯或者受贿共犯的,予以定罪处罚,也依法有据,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2、认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的必要条件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在推销药品过程中,采用宴请、送礼券、现金和实物等手段,扩大药品的市场销售量,由此获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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