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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时间:2025-04-20 21:19阅读: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概念定义,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案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概念定义,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案例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图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以挪用公款罪立案追诉。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案例

案例一: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李某,男,甲国有银行原行长,曾任甲国有银行副行长。被告人王某、邵某、余某,甲国有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原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钱某,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证券部原工作人员。2006年,某政策性银行发行“2006年第三期黄河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次级档产品,乙证券公司系承销商之一,该公司固定收益证券部副总经理赵某、业务经理钱某掌握该证券极可能盈利的信息后,为追求个人利益,商议由赵某联系甲国有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对接该证券。后赵某联系时任甲国有银行副行长李某、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王某等人。经商议,李某决定由甲国有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再通过信托合同将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黄河3C证券”。2008年底,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赵某与钱某商议后,向李某、王某等人提议提前兑付“天山5号”理财产品,另行设立稳健级收益更低、进取级收益更高的理财平台用于投资“黄河3C证券”。2009年7月,在不符合提前终止条件且“黄河3C证券”预期收益较好的情况下,李某在专题会议上否决了银行风控部门的意见,力主提前终止“天山5号”理财产品,又在行长办公会上虚构了“黄河3C证券”存在较大风险的事实,隐瞒了提前兑付是为了获取更大个人利益的真实目的,促使该国有银行作出了提前兑付决定,会议中未研究兑付方式和资金来源。因短期内无法从其他渠道募集到足额资金,经赵某提议、李某同意,王某、余某、邵某审批或具体经办,违规使用甲国有银行备付金人民币4.8亿余元提前兑付了“天山5号”理财产品。

案例二: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生。200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代表杞县建设局收取某建筑商建设规费10万元,并将该款存放在家中。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擅自将该款替他人垫付工程款,2009年2月12日将该款收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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