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位置及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相关概念
看守所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具体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位于朝阳区常营镇朝阳北路29号
(地铁6号线黄渠地铁站B东北口步行170米)
会见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1.现场会见
前往看守所现场办理,上午开始时间为9 时,下午开始时间为14时。
2.快速会见
办理时间以预约时间段为准。
3.远程会见
通过远程视频会见,前往派出所和办案中心办理。
如何预约会见?
1.“平安北京-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平台预约时间
每个工作日7时放新一轮的预约会见号。
快速会见和现场会见:可预约当日下午及下一个工作日的会见。
远程会见:可以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两天后三个工作日的会见。
2. “平安北京-网上北京市公安局”预约平台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的会见。
不同的会见类型都在何时进行会见?
1.现场会见和快速会见
上午开始时间为 9 时。
下午开始时间为 14 时。
2.远程会见
按照预约的具体时间进行。
不同会见类型会见的地点分别在哪里?
1. 现场会见和快速会见:看守所。
2. 远程会见:派出所和办案中心。
需要翻译人员参与的会见如何进行?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关于手续和时间
1. 快速会见和现场会见
先在“平安北京-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平台“取号”,同时律师应持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手续,在预约会见时间开始前 15 分钟到达看守所,经看守所审核手续无误后,方可办理会见。
2. 远程会见
远程会见的律师相关证件应先在“平安北京-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平台进行审核。律师应准确上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照片,看守所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成功后,律师应持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手续,在预约会见开始前 30 分钟到达预约会见地点,经会见地单位审核律师身份及手续无误后,方可办理会见。
关于预约规范
律师应合理选择会见方式且预约时应准确如实填写会见相关信息确保预约成功。无故取消,爽约,违规会见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平安北京-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平台限制使用。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律师有如委托案件即将开庭的特殊情况时,需要优先保障律师会见的,电话联系嫌疑人和被告所在看守所提出申请。
特定案件的申请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核实证据与笔录签名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并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在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四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八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第九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第十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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