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感情投资”型受贿,无具体请托时收钱为何仍可能构成犯罪?
导读:逢年过节收受商人“心意”,但对方未提出具体请托,这算受贿吗?司法实践中,这常被界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其入罪逻辑与传统受贿有所不同。律师解析其认定标准与风险所在。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这为认定“感情投资”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其核心逻辑在于“职权关联性”与“持续收受”:
1.基础关系特定:双方存在管理、被管理或服务、被服务等职权上的关联,送礼方是基于对方的职务身份而进行“投资”。

2.行为具有持续性:往往表现为多次、长期收受财物,总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通常3万元以上),形成一种以感情为表、以权力为里的长期“围猎”。
3.推定“谋利意图”:法律推定,长期收受具有管理关系对象的财物,默示了一种未来可期托的概括性承诺,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案例视角:在某判决中,某局长甲在数年节庆中,累计收受其管理范围内多位企业主所赠购物卡、礼品价值十余万元,期间企业主均未提出具体请托。法院认为,甲长期收受管理对象财物,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已构成受贿罪。
结语:“感情投资”的本质是权力变现的期货交易。它模糊了人情与贿赂的边界,但法律已划出清晰红线。公职人员需对来自管理服务对象的“情谊”保持高度警惕。一旦涉及,如何界定“正常往来”与“权钱交易”,亟需专业律师结合全部事实与证据进行精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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