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为促成交易而夸大宣传,离“合同诈骗”有多远?
导读:商业推广中适度包装司空见惯,但何时会越过民事欺诈的边界,构成刑事犯罪上的“合同诈骗”?律师提示,关键在于是否捏造了根本性、决定交易缔结的虚假事实,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与民事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民事欺诈是通过夸大局部事实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合同诈骗往往是虚构关键事实,其行为本身即是为了非法取得财物。
律师分析,司法审查通常聚焦两点:

1.虚假内容的性质与程度:是夸大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如“行业领先”),还是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项目批文、专利技术?后者直接动摇合同根基。
2.财物的去向与履约诚意:取得货款、预付款后,是主要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还是肆意挥霍、用于非法活动或直接隐匿转移?资金去向是推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黄金标准。
案例视角:在典型民事欺诈判例中,乙方将普通建材宣称为“专利绿色建材”并高价出售。法院认为,产品实质存在,功能基本达到,虽有夸大但不构成犯罪。相反,在合同诈骗罪判例中,甲方虚构拥有某地块开发权,以此骗取工程保证金后用于个人消费,则被认定构成犯罪。
结语:广告语的“水分”与合同诈骗的“陷阱”之间,横亘着对核心事实的篡改与否以及对财产的非法占有意图。企业家在营销中必须守住底线,避免对根本事实进行虚构。一旦因夸大宣传引发刑事纠纷,如何准确界定行为性质,有效切割民事与刑事风险,必须依靠专业律师的介入与辩护。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 #夸大宣传 #律师风险提示 #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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