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定义
“感情投资型受贿”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人情往来”“感情培养”为名,长期、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或承诺未来谋利的受贿行为。其本质是通过隐蔽的“情感纽带”掩盖权钱交易,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利益关联性,属于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腐败形式。
法律定义依据
根据《刑法》第385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核心要件:
长期性:行贿方通过节假日送礼、日常关怀、解决私人问题等方式,长期(如数年)与受贿方建立“信任关系”。
利益关联性:财物收受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直接相关,行贿方旨在通过“感情投资”换取现实或未来的利益回报。
隐蔽性:以“礼尚往来”“朋友馈赠”等名义掩盖贿赂本质,财物可能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间接收受。
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普通受贿多为“一事一贿”(明确约定权钱交易),而“感情投资型”受贿无即时、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双方默认以“培养关系”为基础,为未来谋利铺路。
典型特征
形式合法化:利用传统人情文化包装,如生日红包、子女升学贺礼等。
单向利益输送:行贿方持续付出,受贿方极少对等回馈。
职权绑定:行贿方通常为管理服务对象(如企业主、下属),与受贿方职权范围密切相关。
示例:
某官员连续5年收受某企业主春节红包(累计20万元),未立即提供帮助,但后在企业审批中违规“开绿灯”。法院认定其收受红包时已明知未来需用职权回报,构成受贿。
司法认定关键
累计金额≥3万元:多次收受未具体请托的财物,累计超3万元即可入罪(《解释》第15条)。
职权相关性:行贿方基于受贿方职权或地位输送利益。
谋利推定:若双方存在管理或制约关系,且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可推定存在谋利意图。
总结:感情投资型受贿将贿赂行为“长期化”“人情化”,但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司法实践中需结合金额、职权关联及双方关系综合判定,避免腐败行为借“人情”之名逃避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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