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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2刑初6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2刑初64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职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王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对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丁子舟、检察官助理谢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郑某、彭某等人,于2014年至2018年间,利用王某某担任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以下均简称市国土执法总队)规划和国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郑某担任市国土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彭某担任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王某某、郑某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张某1、李某1、王某1、董某等16人在避免违法建设被拆除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1万余元,其中王某某实得人民币802万余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郑某、彭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判处王某某八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郑某、彭某等人,利用王某某担任市国土执法总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郑某担任市国土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彭某担任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王某某、郑某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张某1、李某1、王某1、董某等16人在避免违法建设被拆除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1081.9068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其中王某某实得802.088298万元。案发前,王某某退还76.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8日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且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赃款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主体身份的证据

1.市国土执法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该总队的机构性质和职责范围。

2.市国土执法总队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任职情况和职责范围。

3.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材料证明其自然信息情况。

(二)收受张某1258.078万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5年左右,我在昌平区西山口村违建的房子和养鱼池被卫片拍到,董某介绍王某某帮我协调,我送给王某某10万元。2015年初,我在西山口村违规盖了厂房,为让王某某帮我解决这事,我送给王某某15万元。王某某说这事他一个人解决不了,我又给王某某5万元。2016年,我给王某某买了辆宝马车,车款70余万元直接转给汽车销售公司。2017年1月,王某某想换辆车,我给他30万元。后王某某说政策有变,违建厂房的事要协调其他同事帮忙,我给王某某20万元。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我三次让司机关某给王某某11万元。王某某后来说想买辆豪车,我往王某某指定的王硕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2017年2月至5月,我还给王硕转过四次钱,分别是26.65万元、4.5万元、1.5万元、10万元。2018年3月底,因违建没有保住,我跟王某某闹掰了,为缓和关系,王某某给我买了辆宝马车,花了40多万元。

2.证人董某的证言:2015年,张某1的房子和养鱼池被卫片拍到,张某1通过我找王某某帮忙,送给王某某10万元。同年,张某1承包地上的违章建筑面临拆除,送给王某某15万元。2016年7月,张某1想建房子,找王某某帮忙,送给王某某5万元。

3.证人关某的证言: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张某1让我给王某某送过几次东西。

4.证人郑某的证言:2016年初,王某某说张某1在昌平区西山口村违建养鱼池和房屋被卫片发现,想协调昌平国土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孟某作行政处罚,为此,王某某给我5万元。不久,王某某说张某1在西山口村有个库房,让我照应着点,给我7万元。2016年,王某某说张某1想建办公用房,给我5万元钱。

5.证人孟某的证言:2015年,张某1违规建楼房和鱼塘,王某某多次跟我打招呼,让按历史违法处理,没有直接拆除。2016年,张某1违建的房屋被卫片发现,王某某让我们走行政处罚,没有拆除。2015年,张某1违规建库房,王某某让我们走行政处罚,没有拆除。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凭证、购车合同等书证证明:张某1银行账户向王硕银行账户转款92.65万元、向北京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款74.428万元。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2018年5月,王某某为张某1购买宝马轿车1辆,价款为41.4万元。

8.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张某1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9.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三)收受董某113万元的证据

1.证人董某的证言:2017年,我公司建了几排活动房屋被卫片拍到,找王某某帮忙,送给他20万元。2017年3月,王某某说想买辆车,我让张某1给王某某指定的王硕账号转款35万元。2017年4月底,王某某又以换车为由向我要钱,我让张某1分两笔给王某某转了43万元。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我还分三次送给王某某15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7年,董某因为建房的事,通过王某某给我4万元。

3.证人孟某的证言:2016年,董某的违建被举报,王某某提出让我们走行政处罚程序,不要直接拆除。

4.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董某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四)收受蒋某20万元的证据

1.证人蒋某的证言:2015年8月,我公司因违法占地被通报,请王某某、郑某协调,送给王某某、郑某每人10万元。2018年三四月,为感谢王某某、郑某在浅山区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过程中对我的关照,我给王某某、郑某每人10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5年左右,蒋某因酒店违法占地一事通过王某某找我帮忙,给我10万元。2018年三四月,蒋某因浅山区清理整治一事找我帮忙,给我10万元。

3.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蒋某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五)收受孔某7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孔某的证言:2016年初,昌平国土分局准备把我建的厂房拆除,我找王某某帮忙,并送给他10万元。2017年下半年,大兴国土分局准备把我在南郊农场的厂房拆除,我找王某某帮忙,并给他65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王某某说孔某在大兴的违建被发现,让我跟大兴国土分局副局长苏某打招呼,并给我30万元。

3.证人苏某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郑某说大兴南郊农场有片违法建筑,想让我帮忙不要拆除,我明确表示没法帮忙。

4.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孔某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六)收受袁某80万元的证据

1.证人袁某的证言:2014年上半年,天竺搅拌站硬化的路面被发现,我请王某某和郑某帮忙,给王某某10万元。2014年底或者2015年初,我违法建库房、鱼池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事被发现,找王某某帮忙,给他20万元。2015年左右,我养鸽子的工棚被发现,找王某某帮忙,并给他20万元。2016年左右,新华联温泉假日酒店占用农用地被发现,我找王某某帮忙,给他和郑某每人15万。2015年底、2016年初,我在顺义区木林镇建的厂房和堆料被发现,找王某某帮忙,并给他10万元。2013年左右,我在顺义区李遂镇的库房被发现,找王某某帮忙,并给他5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4年初,袁某天竺搅拌站的硬化路面被发现,我和王某某去现场看过一次,王某某让袁某在硬化路面上铺上渣土应付,后王某某给我5万元。2015年11月,王某某说袁某的鸽子棚和房子被拍到,协调顺义国土分局按实地种养殖上报,送给我10万元。2016年初,袁某的温泉酒店被卫片拍到,请托我帮忙,给我15万元。

3.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袁某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七)收受王某1145万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5年夏天,我养鸽子的大棚被发现,找王某某帮忙,给他5万元。2016年6月,我违规占用耕地的事被发现,找王某某帮忙,给他30万元。2016年,我违法建房等事被发现,找王某某帮忙,给他10万元。2016年底,我建设的仓库被发现,找王某某帮忙,给他100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6年9月,王某1占用耕地,王某某找我帮忙,并给我20万元。2016年底,王某1盖的库房被卫片拍到,王某某找我帮忙,给我10万元及4根金条。

3.证人周某的证言,商品销售明细、交易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周某按王某某要求花63.818502万元购买4根金条。

4.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王某1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八)收受宋某3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宋某的证言:2016年下半年,涛华源养殖基地内建设的房屋被发现,我找王某某协调,送给他10万元。2017年初,涛华源养殖基地的房屋被发现,我找王某某帮忙,送给王某某15万元。2017年底,我还给王某某10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6年底,宋某的小楼被卫片拍到,找我帮忙,并两次通过王某某给我20万元。

3.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宋某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九)收受李某230万元的证据

1.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初,嗨谷汽车公园非法占地被发现,我通过平谷区国土分局费某给王某某10万元。2016年底至2017年初,嗨谷汽车公园建停车场、钢结构房屋被发现,我找王某某帮忙,给他20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6年初,王某某说李某2在嗨谷汽车公园内建的配套设施被拍,找我帮忙,给我5万元。2017年初,李某2在嗨谷汽车公园内建经营性设施,王某某找我帮忙,给我5万元。

3.证人费某的证言:2016年左右,李某2赛车场的车道被拍,找我帮忙,通过我送给王某某10万元。

4.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李某2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收受费某55万元的证据

1.证人费某的证言:2016年,吴胜峰玻璃厂的仓库被拍到,找我帮忙,我跟王某某说了此事,吴胜峰还通过我给王某某5万元。2016年左右,放光村自主楼项目被卫片拍到,张某2给我100万元协调此事,我给王某某50万元。2018年春节前后,王某某给我一个装着50万元的双肩背书包,让我把钱退给张某2。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5年初,王某某说平谷区放光村村民自住楼项目被拍到,让我在卫片审定会上帮忙,并给我25万元。2018年春节后,平谷监察委让王某某配合调查,我把这25万元通过王某某退了回去。

3.证人张某2的证言:放光村建自主楼没有手续,我找费某协调,并给他100万元。

4.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平谷区辛庄镇放光村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一)收受刘某12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10月,田某建设的厂房被卫片拍下,找我帮忙处理,我跟王某某说了此事,并给他5万元。不久,田某的库房又被卫片拍下,我请王某某帮忙,并给他3万元。2017年,前安岭铁矿违法占地被卫片发现,刘某2先后送给我20万元,我送给郑某、王某某6万元。2016年,范某翻建的房屋被卫片拍下来,给我6万元处理此事,我拿出部分钱款给王某某。鹅和鸭农庄翻建小木屋被发现,张奇敏托我帮忙处理,并通过我给王某某部分钱款。2017年10月,李某3的违章建筑被拍,给我10万元用于协调,我给王某某、郑某部分钱款。商永强的木质别墅被卫片拍下来,我找王某某帮忙,分别送给王某某、郑某2万元和3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刘某1因为怀柔区前安岭铁矿的事情,给我2万元。2017年底,李某3因违建项目请我帮忙,通过刘某1送给我5万元。2018年上半年,王某某说刘某1放了3万元在我办公室抽屉里,希望在东凤山木质别墅项目上帮帮忙。

3.证人田某的证言:我因怀柔区庙城镇赵各庄村的彩钢库房违建问题找刘某1帮忙协调,刘某1用之前我借给他的20万元打点关系。

4.证人刘某2、白某的证言证明:刘某2因其前安岭铁矿土地违法问题找刘某1帮忙,于2017年6月通过白某送给刘某110万元,又于2017年8月亲自送给刘某110万元。

5.证人范某的证言:我因在庙城镇焦村的违建问题通过王鹤找刘某1帮忙协调,通过王鹤送给刘某16万元。

6.证人李某3的证言:因在兴隆庄村建设的“盒子房”涉及违建问题,我找刘某1帮忙协调,并送给刘某110万元,用于向王某某和郑某打点关系。

7.证人商永强、张某3的证言证明:商永强因在怀柔区桥梓镇东凤山村的违建木质别墅问题找刘某1帮忙协调,通过张某3送给刘某16万元用于打点关系。

8.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田某、刘某2、范某、李某3、商永强等人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9.被告人王某某对收受刘某125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二)收受韩某23万元的证据

1.证人韩某、张某1、董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韩某为翻建厂房的事找王某某帮忙,并通过董某给王某某10万元。2017年初,厂房被卫片拍到,韩某通过张某1给王某某13万元。

2.证人孟某的证言:2015年,昌平阳坊村一个违规建设的钢结构厂房项目被卫片发现,王某某跟我打招呼,让我们对该项目走行政处罚程序。

3.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韩某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三)收受李某1150万元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5年下半年,我以高亚男的名义在通州区潞城镇孙各庄村承租了一片土地,后建成厂房,被卫片拍到,王某某说可以运作,我让妹夫李政泽送给王某某150万元。

2.证人郑某、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九十月,王某某称李某1在通州的违建房屋被卫片拍到,由于这片房屋准备拆迁,请郑某帮忙协调。后郑某请托彭某将卫片图斑晚些下发或不发,彭某答应了。后王某某送给郑某80万元,郑某将50万元送给彭某。

3.拆迁补偿协议等书证证明涉案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签署情况。

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9月30日,李某1兴业银行账户取款150万元。

5.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四)收受张某420万元及2万美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4的证言:2014年,我在沙河镇于辛庄村南小白桥附近盖的平房被拍了卫片,通过沙河镇副镇长孙仲国请托王某某帮忙解决,给王某某20万元。2016年,我在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东建的鸡舍、羊棚和猪圈被拍了卫片,请王某某帮忙,王某某说通过单位同事帮我问问看,我给王某某2万美元。

2.汇率表证明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情况。

3.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张某4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五)收受李某430万元的证据

1.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3年底,我建的彩钢楼房被卫片拍到,请王某某帮忙,送给他15万元。2017年八九月,我违法建设的库房被发现,请王某某帮忙解决,给王某某15万元。

2.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李某4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3.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六)收受王某25万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2、张某5、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王某2在房山窦店镇兴隆庄村盖了厂房,通过张某5协调关系,张某5联系了王某某,并让王某2给王某某指定的周某银行卡上汇款5万元,周某按王某某要求转到了王玉红的账户。后王某某担心出问题,把5万元退给张某5。

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4月12日,周某银行账户收到王某2转款5万元。

3.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王某2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七)收受张某6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6、张某5的证言证明:2014年初,张某6通过张某5找王某某帮忙解决违建的问题,后张某6通过张某5给王某某5万元。

2.国土执法档案等书证证明张某6所涉土地违法事实被调查处理的情况。

3.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十八)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证明本案立案及对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其他问题线索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且经查证属实。

3.扣押清单证明:在案扣押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赔的300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郑某、彭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王某某没有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被查证属实,有自首、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七百二十五万六千八百八十二元九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入追缴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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