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法规 > 监察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上位法依据是《监察法》,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本条是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政治方向、政治要求的规定。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都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始终。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本条是关于办公方式和实现目标的规定。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这是基于对形势的判断作出的正确的决定,保证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将执纪执法促进贯通,与司法进行有效衔接,解决监督和监察、纪律和法律适用上的难点,从而使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的职责和工作原则的规定。

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在任何环节、任何时刻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容不得半点虚假,这既是对被调查人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监察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委员会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在依据犯罪事实作出相应处置后,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本条是关于监察工作方针的规定。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体现的是“不敢腐”,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体现的是“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体现的是“不想腐”,相比《监察法》,内容更加具体。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监察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应当有非常严格的报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既可以提高工作质量,同时强化互相监督,防止监察工作的随意性和选择性,防范由此带来的安全、廉政等方面的风险和隐患。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规定。

监察机关对所有的监察对象以及被调查人、涉案人员等,都应一律平等的适用法律,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制约机制的规定。

本条的前提是,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互配合”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是指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办理,以保证案件质量。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第四条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

本条在《监察法》基础上,将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了列举式,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只要是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协助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17350.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