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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中的关于留置措施的几个常见问题

监察法》中的关于留置措施的几个常见问题

对于留置措施一词,相信大家已经不陌生了,因为字2018年3月起《监察法》实施以来,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权利。为了进一步了解留置措施问题,今天给大家简单分享一下,《监察法》中的关于留置措施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留置对象

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二、留置条件

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留置。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三、程序要件

留置需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四、留置场所

特定场所。实务中一般沿用以前“两规”场所高标准改造的情况居多。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五、通 缉

对于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二十九条

六、留置程序

(一)决定、批准、备案: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报国家监察委备案。

(二)执行留置的程序:1、出示证件;2、出具书面通知;3、二人进行;4、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名、盖章。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七、留置期限

三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三个月。故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八、留置措施的配合

采取留置措施,可根据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九、通知义务

留置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单位和家属,但有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十、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否。《监察法》中没有规定被留置人及其家属在留置期间有聘请律师会见的权利,故留置期间律师会见被留置人缺乏法律依据。留置期满后,案件被监察委移送人民检察院,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辩护律师才可以会见。但留置期间,律师仍然可以接受被留置家属的委托,了解、梳理案情,评估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或方案,为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的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十一、留置期间的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十二、留置折抵刑期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十三、违规留置的处理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律师整理的《监察法》中的关于留置措施的几个常见问题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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