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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律师咨询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律师咨询

(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反面表现为故意。单位犯本罪的,主观罪过既包括了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也包含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的情形。自然人犯本罪的,主观罪过仅指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的情形。

(三)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必须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则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本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时,任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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